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是为了PPP项目设立的SPV公司,PPP项目以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我公司对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所有权,只行使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项目移交职能。 PPP项目所有的建筑施工费用、征地拆迁、前期费用、管理费用等全部由我公司负责融资支付。我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对基础设施的建造发包给PPP合同指定的分包商,该分包商已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我公司开具发票。 项目建成后,根据审定的项目公司总投资额加上一定收益率计算出应收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期10年内,项目业主分10年等额向我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我公司收取的可用性服务实际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征地拆迁费用、项目待摊投资、合理的投资回报(即资金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可用性服务费能否按以上不同的业务实质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运营期10年内,项目业主每年支付我公司运营养护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运营养护服务费什么增值税率?
可用性服务费:合同若明确拆分,投资回报(利息)按 6%,其余(建安等)按 9%;否则可能从高适用 9%。运营养护服务费:通常按 6%(具体依服务内容,如现代服务)。
11/1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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