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上游企业为风险纳税人,之前开出的销项发票为异常发票。我司做为下游企业,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份这期间取得上游企业的进顶发票变为异常发票,2025年9月4日被当地主管税务局约谈,要求在10月份申报时,把取得异常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10月份申报时,我司未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被列为风险纳税人。上游企业于2025年11月下旬解除了风险纳税人风险,税务恢复正常,所有开出的销项发票转为正常发票。我司的主管税务局解除了我司取得进项发票的异常,但仍然要求我司做进项税额转出,更正10月份申报表,填写附表二23a行,在12月份申报时再在附表二23a行填写负数进项税额。那么问题来:增值税可以相抵,但额外产生的附加税怎么处理呢(附加税11.58万元)?我司于2024年4月份后就没有开展业务了,一直都是零申报。老师,请问这种情况,我司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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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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