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及成本费用。只涉及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在10月份申报时作了进项税额转出了,解除异常凭证后进项税额转出在12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附表二23a行填写了负数进项税额,那么产生的附加税该缴纳吗?我的想法:附加税随着主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消失而附加税消失(不用缴纳附加税),无须再作留抵抵税了。老师,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企业从24年4月至今无业务开展

w01f25| 提问时间:12/16 11:10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你的想法正确: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12 月冲减进项转出后增值税无实际缴纳额,所以附加税不用缴,也无需留抵抵税。
12/16 11:12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请完成安全验证码

      向右滑动滑块填充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