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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如何去税务局备案税前扣除?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咨询专管员还是直接去大厅呢?

84784999| 提问时间:2019 07/2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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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且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9 07/26 17:28
84784999
2019 07/26 17:47
税务机关审批?去找谁呢?
玲老师
2019 07/26 18:02
你好 你好 去找专管员 就可以 后面按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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