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情况:两家公司,A公司已成立3年,所有人员的工资都在这家公司发放,个税也是在这家公司扣。B公司是另一种业务的分公司,成立1年,A公司员工甲乙在税局备案了,个税都是零申报(只申报甲的),乙为财务负责人,挂职,现在乙在A公司离职了,乙还在税局系统留着财务负责人职位,但个税系统发起申诉,税局要求我司情况说明一下情况。 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向税局说明才合情合理合法?

84784992| 提问时间:2019 12/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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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变更财务负责人 然后写已经变更财务负责人,个税系统改非正常
2019 12/10 11:21
84784992
2019 12/10 11:58
乙在A公司的个税系统已经改了非正常了,我的意思是问,按照上述情况去写情况说明,并向税务部门解释,会不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或者判定B公司违法呢?
郭老师
2019 12/10 12:00
一般没事的 你们并没有多抵扣少交税的
84784992
2019 12/10 14:50
老师您好,可能我表达问题不够清晰。现在情况是,A公司的甲员工为B分公司的负责人,乙员工为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B公司的个税申报,一直是只有甲员工的零申报。现在税局要求我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看乙的工资是否在税前扣除了,问题是乙的工资一直在A公司,B公司没有他的申报记录,我按上述情况跟税局解释,B公司是否会被判定违法啊?
郭老师
2019 12/10 15:01
就是因为没有做税前扣除,你们单位没违法 你打印出每个月的个税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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