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新注册的一家农业公司,接手了上家农业公司。由新注册的公司在2020.1支付了上家未支付的费用(2018.12至2019.11请当地农民工干活的工资)。新注册的公司重新建账要怎么操作?这部分工资还要补申报个税吗?
你好,这个应该是上一家单位申报的啊
2020 02/12 12:23
84784965 
2020 02/12 12:51
老师:您好!新公司就从2020开始建账,计提再发放吗?能否具体说下建账怎么操作?
赵海龙老师 
2020 02/12 13:03
建账的话和常规的建账处理是一样的,目前你这个复杂的地方就在于是吸收合并了一家单位。实际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并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不经常发生,所以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合并后,合并前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同样的道理,合并前的未处理完毕的业务也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承受。
但是,站在税收角度,这个问题是否成立呢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赵海龙老师 
2020 02/12 13:05
根据你上述描述,公司在接受之前没有发放的工资属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吸收的单位可以接受公司后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新的公司可以进行发放。个税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是按照实际发放的时候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赵海龙老师 
2020 02/12 13:06
此处涉及到建账,就是把之前的资产债务一并承受过来,然后正常发放工资,正常申报即可。
84784965 
2020 02/12 13:11
感谢老师的耐心解答。那新公司是要从2018年开始建账?然后每月计提,到了2020再发放吗?是要补申报吗?因为2020刚注册新公司时,1月个税已经申报了法人的,那时还没支付原公司留下来的工资
赵海龙老师 
2020 02/12 13:13
个人所得税现在的政策是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进行申报,这样子就无需在进行计提,因为吸收之前的那个公司账面已经进行计提了工资到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了, 再次计提就重复了
84784965 
2020 02/12 13:51
不管原公司的账,新公司自己新建核算。需要原公司债务用什么科目过度过来新公司吗?
赵海龙老师 
2020 02/12 13:54
可以直接把原单位的科目过度到新公司进行处理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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