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份发生了以下业务: 1委托加工收回烟丝价值5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 ②销售卷烟40标准箱,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③为一单位加工甲级卷烟10大箱,由该单位提供原材料,原材料成本50万元,收取加工费5万元。期末外贸单位将货物提走。 已知该烟厂无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2万元。要求:计算该厂本期缴纳及代收代缴消费税。



60*30%-1.5=16.5
(50+5)/(1-30%)*30%=23.57
你看一下,同学。上面的处理
2021 05/18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