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恒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6%,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该公司 2018 年 7 月发生以下有关材料采购业务: 资料:恒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6%(假设不考虑其他税 尚未运到。 上注明的材料价款 200 000 元,进项税额 32 000 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方式全部付清,材料 1. 5 月 2 日,向 M 公司购入甲材料 2 000 公斤,单价 100 元/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月 4 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项购入甲材料的运杂费1 200 元。 成本。 3. 5 月 9 日,收到 M 公司发来的甲材料 2 000 公斤,验收入库,结转材料的实际采购 4. 5 月 10 日,向 B 公司购入乙材料 300 公斤,单价 500 元/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材料价款 150 000 元,进项税额 24 000 元,以现金支付该材料的市内运杂费 800 元。 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你好,你具体疑问是什么?分录吗?
2021 10/20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