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嫩纳税金的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的市场价格;(3)因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出厂环节消费税1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2)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请稍等正在计算中,稍后。。。
2022 04/25 15:01

黑眼圈老师 

2022 04/25 15:15
加工烟丝组成计税价格=(70000+8000+10000/1.13)/(1-30%)=124070.8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4070.80*30%=37221.24元
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37221.24*(5%+3%+2%)=3722.12元
自身业务: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40000+1000=41000元
增值税=30000+5000=3500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41000+35000)*(5%+3%+2%)=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