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税务师事务所2020年3月受托对A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在审核过程中,发现A企业2019年11月与其他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10台设备,含税收入565000元,其中:2019年11、12月各收到预付款226000元,2020年1月收到113000元。其中2019年12月销售5台,2020年1月销售5台,货物当月均已发出。A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A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19年11月、12月收到款项时,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2)2020年1月收到款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已知A企业2020年决算报表已报出。要求:请指出A企业上述处理的不当之处,并编写调账分录。



(1)A企业2019年11月未发货,预收款项应记“合同负债”,导致多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2019年12月销售5台,应确认收入250000元,少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2020年1月发出5台,应确认收入250000元,少记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元。
(2)账务调整如下:
A企业2019年11月和12月共计多记的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元和增值税额19500元,予以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
贷:合同负债169500
A企业2020年1月少记的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元和增值税额19500元予以调整,分录为:
借:合同负债16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
2022 05/06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