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 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86| 提问时间:2022 05/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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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本题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本题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丙),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的丙为不知情的持票人。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22 05/16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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