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目前根据我们这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我们公司做的收购机动车废三元催化器(剂) HW50 900-049-50,如果单单从汽车报废厂收货,收到货价值不高(贵金属含量没有或在上工序已被 个人收走),因为大部分有价值的废催化器(剂)都被个人私自拆除或收走了,所以报废厂拿到的货价值不高甚至没有(废铁);而我司是具体处置这类危废资质的公司,目前广东省有资质的公司也只有二三家,我们是其中一家;因此我司想从个人手里收货,并能按正规流程开展(开发票),但个人开发票是有成本的,这样无疑增加了个人卖货给我们的成本,就算能可以使用代开发票,一是成本、二是额度太少,不可行的,他们(个人)宁愿私下操作,虽有风险,也不愿意开票,因此,像这这种问题我们怎么才能通过税务相关政策进行收个人的货?还有就是我司(外资企业)如何付款给个人?这个开票成本又是如何?以上所述就是我们目前所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请教(有偿)老师能否有专业的方案或现场指导解决(有偿)?谢谢!



首先,关于你这种情况,那么目前在实务工作当中的处理。第一种,就你可以去找你的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发票,就是你自己买进来的时候,你开发票就不用这个个人去开。第二种就是你们单位对于这个所得税去申请那个核定征收。
2022 06/15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