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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因销售家电而收取包装物押金11600元,9月到期,客户未返还包装物,按照相关约定,押金收归商场所有,但商场一直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主管国税局要求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m55353568| 提问时间:2022 06/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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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022 06/1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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