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疑问在图片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2022 07/04 06:54

ouyangwenny 

2022 07/04 11:59
那是不是个体工商户和个独从事的上述回复所说业务,只要不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做的,都是属于劳务报酬征税范围是吗?网络平台有没规定是哪些呢?比如微博这些是不是也算是网络平台?
还有像个独从事技术服务,推广这些是不是也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呢?主要是想明白这些业务是如何定性的,期望得到各疑问针对性的回答,感谢。
心心 

2022 07/04 12:42
网络平台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判断是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我们会计需要解释的范畴,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相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