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员工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员工股权激励拟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形式间接对上市主体持股; 2、激励的股份来源拟:通过持股平台对发行主体增资扩股的形式; 3、在1和2的前提下,可能会涉及母公司股票(结算方,为上市主体)对子公司员工(服务接受方,劳动合同所在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4、若可以,则是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1.在实际发生,结算给员工时可以税前扣除的
2,是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公司进行扣除
2022 09/21 16:50

84784991 

2022 09/21 17:16
前两个条件是否和第三个条件有冲突,合伙企业平台,和员工个人

陈诗晗老师 

2022 09/21 17:28
不冲突,有的企业可能是子公司的员工激励,但母公司帮忙发放,

84784991 

2022 09/21 17:34
我问了本地12366说是不可以,原因说是根据国税2012年18号公告税前列支的情况是针对个人,我们设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不贯通

陈诗晗老师 

2022 09/21 18:40
我明天核实下,你记得提醒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