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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水果1000千克用于加工果酱,收购发票注明不含税单价2元/斤,运输途中被盗100千克。余下的水果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00千克,其中100千克用于发放集体福利、100千克被盗、100千克对外出售。 请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免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指企业在从其他企业购进免税或者减税进项后,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减免税额。由于购进的1000千克免税水果在运输中被盗了100千克,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仅有剩余900千克的购入金额。计算方法为:900千克水果免税金额900元,除以1.17(17%为中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得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74.73元。
最后,就剩余的900千克(300千克加工成果酱,100千克发放集体福利、100千克被盗、100千克对外出售)水果而言,它们的价格全部以2元/斤为基准,均为免税进项,因此不受企业所得税发票税率规定的影响,无法得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对该类免税金额抵扣的税收优惠。
拓展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减免税额,包括正常进项税额和免税进项税额。大陆地区增值税标准税率一般为17%,免税也是按照此税率计算,减免税额的口径以购入商品的价格为基准,若免征,则以免征价格计算。
2023 01/2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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