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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收的厂商违反相关约定的赔偿款500元,小规模增值税的减免3000元,这两个都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可以算到收入里面吗



收到厂商违反相关约定的赔偿款以及小规模增值税的减免均可构成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可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减免税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可以算到收入里面。
拓展知识:
营业外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中减除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以从收入中加计扣除以下营业外收入:
(一)赔偿金、罚款等依法应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
(二)各种补贴、技术服务费等依法认定的收入;
(三)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补助的收入;
(四)印刷物及其他物品、库存商品回收及收回抵偿款;
(五)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得;
(六)无形资产摊销收益;(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
(八)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减免的收入;(九)外国企业投资人投资净增值所得;(十)处置短期债券收益;(十一)财产损失抵减收入。
上述营业外收入均可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减免税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023 01/27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