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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开展各种促销展业活动,会涉及向消费者个人赠送礼品或折扣销售的情形,此时会涉及消费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吗?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注意:在以上活动中,向本单位人员赠送礼品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如何确定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如何计算缴纳?
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按次代扣代缴。
风险提醒: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注意: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消费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无需为消费者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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