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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朋友们,9月的申报期截至9月15日,大家记得按时申报哦!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比较容易混淆的增值税申报六大误区,希望能帮助您顺利完成本月申报。
买礼物送客户不需要申报增值税。
正解:买礼物送客户需要申报增值税。
不是没有取得收入就不算销售,外购货物赠送客户属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季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用进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正解:季中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需完成对应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对于季中(以8月为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次月生效的,需在10月申报期,完成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9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零申报增值税。
正解:免征增值税不等于零申报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申报时应按照报表填写说明,在申报表免税栏次如实填列实际免税额,而不能简单“零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公司租入房屋给职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正解:公司租入房屋用作职工宿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水电费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
正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取得水电费专用发票不得全额抵扣。
对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要准确划分。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部分才能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的,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余可抵扣部分正常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9%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正解:取得9%税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加计抵扣1%。
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购进时按9%抵扣,生产领用时再加计抵扣1%,共10%扣除率;若用于其他,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即9%税率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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