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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 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10%的折扣销售,开具同一张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 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 000元,装卸费1 000元;同时为了尽早的把钱收回来,给以对方1/10,N/20的优惠政策。 (3)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 000元。 (4)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 000元、税 款23 800元; 计算缴纳当月底该企业应缴增值税

84785035| 提问时间:2023 01/2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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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根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的情况,计算缴纳当月该企业应缴增值税,可以将本次的经营性收入、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他小计在货物销售业务和服务业务等行为中进行核定,进而计算出税额。 本次货物销售收入:800辆自行车销售,出厂单价280元,总收入224000元。百货大楼给予10%的折扣,折后总收入201600元;外地特约经销点500辆,出厂单价280元,总收入140000元,优惠20000元,折后总收入120000元,本次货物销售收入为201600+120000=321600元。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自行车零部件及原材料购进,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140 000元,税款23800元,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3800元。 本次货物销售业务及服务业务收入、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计为:321600+23800=344960元。 应缴纳增值税= 344960 * 17%= 58736.2元。 拓展知识:由于增值税法规定,应税销售额少于5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为 344960*6% = 20697.6元。
2023 01/2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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