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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洋于2019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收筹划相关课题,共发表论文3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28000元。2019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40000元。李博洋2019年税前工资总额为84000元(不包括科研津贴),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 关于支付的相关费用,有如下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自行自付,年末获得科研津贴40000元; 方案2: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再按照规定发放津贴差额,即12000元。 求方案一、二下的全年税前收入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

m795277688| 提问时间:2023 04/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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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正在解答请稍等
2023 04/14 19:06
丽媛老师
2023 04/14 19:37
方案一全年税前收入额=84000+40000*0.8=116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116000-60000-2000*12)*3%=960 方案二全年税前收入额=84000+12000*0.8=93600 应纳个人所得税=(93600-60000-2000*12)*3%=288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672 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m795277688
2023 04/15 09:15
好哒好哒,谢谢老师!
丽媛老师
2023 04/15 10:43
不客气。应该的,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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