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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球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网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网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网球爱好者活动。某月,该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网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万元,增值税税款 13万元。当月,该批器饿的50%用于销售,取得及食税收入200万元;另外50%用于网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题收入900万元。如何核算才能减轻增值税税负?(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74476739| 提问时间:2023 05/0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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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你们可以考虑比如  ,按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别确认收入算销项税 200*13%+900/(1+6%)*6%=76.94
2023 05/06 13:49
74476739
2023 05/06 14:50
若对于该项文化体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划分来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金额。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万元;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万元
meizi老师
2023 05/06 14:57
你好;    如果不得抵扣的话; 这个是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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