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0年1月1日朝阳施工企业与客户旭日公司签订一项建造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0元(不含税)。该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假定第一年2020年,朝阳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原材料为9000000元,预计还需要发生的成本为18000000元,合同结算价款为10000000元;第二年2021年, 朝阳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原材料为12000000元,预计还需要发生的成本为9000000元,合同结算价款为11000000;第三年2022年, 工程建设完工,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为10200000元,合同结算价款为12000 00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9%,假定朝阳施工企业与旭日公司结算合同价款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求: 按以下履约进度编制朝阳施工企业每年的相关会计分录。(1)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会计分录。借:工程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270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的会计分录:
借:工程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2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30000
贷:原材料 9000000
应付账款 16430000
银行存款 4970000
2023 11/02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