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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抵押权设立和登记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84784970| 提问时间:2024 09/0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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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刘艳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虽然它们紧密相关,但在时间节点、法律效力和不动产动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时间节点 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此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抵押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 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物(如不动产),抵押权必须在相关的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才正式生效,从而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只有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具备这种对外效力。 登记:登记是抵押权取得公示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一步。未经登记,即便抵押权已设立,仍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动产 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依赖于抵押权的设立,即使未完成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也可能有效。对于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即设立。 登记:对于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交通工具),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才正式设立。而一般动产抵押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债权性物权性 设立:抵押合同的签订产生了债权性的效力,即合同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登记:登记则是实现物权性效力的必要条件,即通过登记使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力量
2024 09/0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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