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 财务报表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的要求: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具体指营业执照上的合伙人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一般是指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和专业责任的合伙人,但不一定是营业执照上的合伙人。
在法律依据方面,《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人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会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确定哪些合伙人对特定审计项目负有最终复核责任。这些合伙人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把控。
2024 09/29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