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司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第一年亏损,按规定其亏损在所得税汇算时是不能抵扣我司应纳税所得额的;但如果第二年盈利了,那是按当年盈利额纳入我司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扣除合伙企业第一年亏损后的余额纳入我司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么?



一、关于合伙企业盈利纳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纳税方面是相互独立的核算主体。
如果公司对合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在合伙企业第二年盈利时,通常是按照当年合伙企业盈利中公司所占份额纳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扣除合伙企业第一年亏损后的余额纳入。
二、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先分后税” 的原则。
具体而言,公司作为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分配情况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将合伙企业的亏损直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将以前年度合伙企业的亏损与本年度盈利相抵后纳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公司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盈利情况,不能扣除合伙企业第一年的亏损来确定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2024 10/14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