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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分不开 19题这几个义务分不清呢

m80258768| 提问时间:2024 10/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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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例如,在买卖汽车的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汽车钥匙、车辆合格证等义务通常被认为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联系较为紧密,但其不决定合同的类型。 题干中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辅助旅客实现住宿这一主给付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三、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这些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是为了便于买受人更好地使用标的物,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属于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 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而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 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一般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2024 10/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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