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牙科等医疗机构,在患者缴费后,达到一定数额,免费赠送物品【如油、米 、日用品】,请问,医疗机构赠送的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其增值税计税价格是否按照采购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医疗机构在赠送之前或之后有销售过相同或类似的油、米、日用品等物品,应按照这些物品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医疗机构自身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可参考,那么可以参考其他纳税人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销售额,则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2024 12/15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