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免费问答
问答首页
话题广场
精华问答
登录
注册
发现问答
分享他人的知识经验
最新回答
热门回答
类别:
全部
实务
税务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CPA
税务师
CMA
建筑
事业单位
财务软件
Excel
年金就等同与补充养老保险吗?
郭锋老师
|
提问时间:10/28 04:5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年金等同于张某所在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个税里提到的年金指的就是补充养老保险,而且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所以张某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年金是一个意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3
收藏 0
老师,利息支出为什么不计征增值税
周老师
|
提问时间:10/28 01: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不动产相关的支出,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不动产的贷款利息支出,如果无法单独区分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投资、自用等),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本题中,贷款利息支出是用于银行的业务经营,题目未说明这些支出可以单独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也就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4
收藏 0
冲刺8套卷卷三,78题怎么计算呀?答案为什么减去660而不是直接用77题已计算出的增值税去计算城建及附加税啊?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8 00: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通过计算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附加税来确定的,通常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计算这些附加税时,需要先确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的。 在本题中,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公式为: $$ \begin{align*} &[10000\div(1+9\%)\times9\%-660]\times(7\%+3\%+2\%)\\ =&(825.69-660)\times12\%\\ =&165.69\times12\%\\ =&19.88(万元) \end{align*} $$ 这里减去660(该青年公寓于2017年4月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不是直接用77题已计算出的增值税去计算城建及附加税,是因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与转让房产相关的税金时,应减去的是企业购进该房地产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即使这个进项税额发生在不同的期间,它代表了企业在整个购进和销售环节中负担的附加税部分。因此,在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是基于销项减去之前建造房产时取得的发票的已经抵扣过的进项来确定应纳税额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9
收藏 0
为什么调增未分配利润45万元,而不是调增67.5万元?
范老师
|
提问时间:10/28 00:2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是因为在差错更正处理里,净利润的调整需要考虑盈余公积的计提。 首先,差错更正会影响净利润,计算得出的净利润调整金额在提取盈余公积后,剩余部分才会调整未分配利润。一般企业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假设差错更正后应调整的净利润是X万元,计提10%盈余公积后,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就是净利润的90%,即0.9X万元。如果这里计算出的X是75万元,那么调增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就是75×(1-10%)=67.5×0.9=45万元。所以,调增未分配利润45万元,是考虑了盈余公积计提后剩余的净利润调整部分。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6
收藏 0
书中提到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里面包含劳务吗,视同销售行为是不是没有劳务
张老师
|
提问时间:10/28 00:0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视同销售服务中包含劳务,视同销售行为也包含劳务。 解释如下: 1.服务包含劳务:在增值税相关法规中,“服务”是一个广义概念,通常包括各种劳务活动,如运输服务、建筑服务、咨询服务等。因此,服务中自然包含劳务。 2.视同销售行为包含劳务: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包括劳务),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否则需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劳务作为服务的一种,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因此,视同销售行为中是包含劳务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4
收藏 0
必刷550题税一第500条第三问是怎么区分的,不是700*2*0.5+1400=2100嘛答案是3500
卫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3: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是3500是因为有两处噪声超标,所以要乘以2。昼间超标天数没有超过15天,所以减半征收。夜间噪声按照超标分贝高的计算,且超过15天,所以不减半,全额计算。 依据如下: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3.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计算过程为\((700*50\%+1400)*2=3500\)。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7
收藏 0
选项a在会计里一般不是不能追回到发生年吗?
张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3:3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种说法不对。依据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不过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3
收藏 0
债务重组中,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算重组损益不是用放弃债券的公允减去债权的账面价值吗?那金融资产在合同生效日与重组日公允价值的差额也要计入投资收益吗?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3: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对债权人来说,重组损益是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减去债权的账面价值。同时,如果涉及金融资产,其在合同生效日与重组日公允价值的差额也要计入投资收益。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5
收藏 0
这个题B商品为什么是调增40
周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3:0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需要进行调整。本题中,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给乙公司属于内部交易。 至年末该批B商品对外部第三方出售60%,那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就是剩下的40%。在交易发生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存货公允价-存货账面价)×(1-当期出售比例),这里就是减去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而到了后续期间,当这剩余的40%的B商品实现对外销售时,就需要把之前减去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加回来,也就是调增这40%对应的部分。比如2025年乙公司将B商品剩余部分全部对外销售,此时就需要把之前扣除的这部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加回到净利润中去计算投资收益。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4
收藏 0
老师这个题为啥B商品要+40?
范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2: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400万的损失中,有300万是实质上的减值,不用抵销 余下的100万,当期卖了60%,也就是未售的是40%,这部分要抵销,这个40%的部分,售价是小于账面价的,也就是这是未实现的内部损失 所以要加回抵销,增加被投资方的净利润40万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2
收藏 0
老师,这里为什么不乘80%,而是直接减去37.06?
郭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2:5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该企业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时,直接减去进口高档化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37.06万元,而不是乘以80%,是因为消费税的抵扣规则。 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后,一部分继续生产加工高档化妆品销售,另一部分直接对外销售。对于继续生产加工后销售的部分,已纳消费税可以按规定扣除;对于直接对外销售的部分,若售价不高于进口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也可以扣除。 本题中,进口高档化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37.06万元是基于全部进口高档化妆品计算的,由于全部进口高档化妆品对应的消费税都符合扣除条件,所以在计算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时,直接减去37.06万元,而不是只减去用于继续生产部分对应的80%。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当月应扣除的消费税额:$(150+60)÷(1-15\%)×15\%=37.06$(万元) -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00+51.48+80)×15\%-37.06=27.66$(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0
收藏 0
购置办公楼房产税不是按月计提吗,11月购进。就是12月要缴纳房产税2*0.12/12*1=0.2吗,为什么答案是1.2
卫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2:2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办公楼购入后就用于出租,房产税应该从租计征,用租金收入乘以12%。若12月取得的不含税租金收入是10万元,那么12月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0×12\%=1.2$万元,而不是按照您所计算的方式。这里是按租金收入来计算房产税,并非将一年的税额简单平均到每个月。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8
收藏 0
税法中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的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统一核定比例为60%。140元/500克低于210*70%=147,所以应该按60%来统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为什么税务机关核定出来的160呢?请问160怎么得来的?
范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2:2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当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时,税务机关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是: 1.比较:将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价格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计税依据。 2.计算:如果生产企业的价格低于70%,则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在本题中,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为210元/500克,其70%为147元。生产企业的价格140元低于147元,因此应按210元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即210×60%=126元。 但题目中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160元,这说明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核定条件或背景信息(如关联企业调整、税务机关的特别核定等)。因此,160元可能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核定的结果,而非严格按照60%比例计算得出。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收藏 0
为什么不用分得利润算
周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2:0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按照企业的经营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按照实际分得的利润计算。 在本题中,李某持有合伙企业50%的份额,所以要以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30万元为基础,乘以李某的持股比例50%,得出李某应纳税的所得份额。再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扣除每年6万元的费用标准后,乘以适用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300000×50\%-60000)×10\%-1500=7500$(元) 所以,要用企业经营利润30万元的50%来计算,而不是用李某分得的5万元利润计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
收藏 0
第二个单选题里,为什么计税依据是5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不分别计算下面各种类型
小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4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消费税计税时,不同业务的计税情况不同: 1.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它包含在零售金银首饰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中,不用单独计算。 2.用已税和田玉生产的金镶嵌首饰:已税和田玉生产的金镶嵌首饰属于金银首饰范畴,销售额包含在零售金银首饰取得的含税销售额里,一起计税。 3.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盒: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所以其销售额也在零售金银首饰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中。 4.修理金银首饰:修理金银首饰业务不涉及消费税,不用纳入消费税计税依据。 5.零售镀金首饰:零售镀金首饰分开核算的话,不交零售环节的消费税,所以不纳入此次消费税计税依据。 综上,以零售金银首饰取得的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已涵盖了应计税的业务销售额,无需分别计算各类型销售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
收藏 0
为什么正宝公司将代加工的B电子烟产品(不持有商标)销售给乙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不计算消费税呢
郭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3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正宝公司不计算这30万元消费税,是因为在电子烟消费税征收规定里,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正宝公司代加工B电子烟产品却不持有商标B,它把生产好的电子烟卖给持有商标B的乙企业,这部分消费税应由乙企业承担。若正宝公司同时持有自己的电子烟商标并销售,就需分别核算自产电子烟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要一并缴纳消费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7
收藏 0
应试指南国际税收计算题2023年,最后一小问,股权转让税率是10%,这个点是在国际税收哪一讲,还是在企业所得税里面,
小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3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企业所得税中的知识点,甲公司属于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10%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8
收藏 0
问题1,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低于销售公司卖出去价格70%的,按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为什么税务机关核定出来的是160元,而不是210*60%=126元?问题2,销售公司卖给酒店的消费税为什么要生产企业缴纳?因为答案中看到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和销售公司卖给酒店是一起计算了消费税。问题3,为什么销售公司卖给酒店210元/500克,明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160元/500克,却还是要用160元/500克来计算?
卫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3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 在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情况下,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是将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价格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进行比较,取两者中较高的作为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不是直接按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所以不能直接用210×60%来计算,而应该结合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价格与210的70%比较后确定。 ###问题2 消费税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在生产销售环节就要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再销售时一般不再缴纳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等特殊情况)。所以答案中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而不是销售公司卖给酒店的消费税由生产企业缴纳,是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本身就需缴纳。 ###问题3 当销售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当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这里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税务机关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160元/500克,生产企业按此价格计算消费税,而不是按销售公司卖给酒店的210元/500克计算,因为消费税纳税环节在生产销售环节,以生产企业相关价格依据来计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
收藏 0
冲刺8套卷卷三,49题,选项B为什么不包括价外费用的?
周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3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因此不包括价外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因解释: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时,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也就是说,价外费用如果是由销售者收取并与购车直接相关的,是需要计入计税依据的。 例如,如果购车时支付了购车款、装饰费、保险费(由销售方代收)、上牌服务费等,这些费用如果是由销售者收取的,就属于价外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依据。 因此,选项B中“除增值税和价外费用以外的全部价款”是错误的,因为价外费用应当包括在内,而不是排除在外。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8
收藏 0
冲刺8套卷卷三,45题,选项B为什么是对的?如果是白酒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它在收取的时候就计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了,跟选项的有没有逾期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啊
郭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2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B是正确的,是因为它描述的是一般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规则。对于除白酒、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其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并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只有在逾期未退还或超过规定期限(如12个月)时,才将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而对于白酒,根据规定,其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上如何核算。因此,白酒的押金处理与选项B描述的“是否逾期”无关,但选项B本身是针对非白酒类应税消费品的处理规则,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总结: 选项B是对非白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规则,而白酒的押金处理方式不同,但并不影响选项B的正确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收藏 0
老师您好这种题应该怎么考虑,什么需要加什么需要减?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1:1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通常有直接法和间接法。这里甲公司的题用的是间接法,以净利润为基础,调整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具体哪些情况需要加或减: 1.加回非现金支出:像折旧、摊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是会计上确认的成本或费用,但并未实际消耗现金,所以要加回。比如甲公司无形资产摊销4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50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20万元,都属于非现金支出,计算时要加回。 2.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化: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增加,说明销售产生的部分收入尚未收到款项,需从净利润中减去;反之则应加回。甲公司期初应收账款为1000万元,期末为2500万元,应收账款增加了1500万元,这部分要从净利润中减去。 -存货:存货增加意味着企业购买了更多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但未售出,现金被占用,需从净利润中扣除;存货减少则表明之前占用的资金已转化为销售收入,应加回。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增加表示企业暂时没有支付供应商的款项,这部分资金仍留在公司,应加回;反之则需从净利润中减去。 -其他:其他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等变化情况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总之,在计算时要分析每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判断是现金流入还是流出,从而确定是加还是减。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收藏 0
老师你好,第一问,为什么工资薪金计税基础=账面价值700-预计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700,为什么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0?税法规定的不是660吗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0:5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工资薪金的计税基础公式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扣除的总金额。这里未来可扣除的金额为0,而不是您提到的税法规定的660。这是因为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中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为660万元,这660万元是在当期就进行税前扣除了,并非未来期间扣除。 剩余未扣除的40(700-660)万元,按照规定以后期间也不能再扣除,所以未来可扣除的总金额为0,计税基础就等于账面价值7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8
收藏 0
老师您好,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什么要用16/25%*15%?算递延所得税的时候已经算了260*15%为什么算应交所得税的时候又算了一遍?
小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0:3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用\(16/25\%*15\%\)的原因 -2024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6万元,是按25%所得税税率确认的。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 -我们知道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times\)所得税税率。原来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div\)原税率,即\(16\div25\%\)。 -税率变更后,要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所以用原来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新税率\(15\%\),也就是\(16\div25\%\times15\%\)。 2.关于算递延所得税时算了\(260\times15\%\),算应交所得税时又算一遍的问题 -算递延所得税时,计算\(260\times15\%\)是因为对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260万元,这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新税率\(15\%\)得到因减值准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算应交所得税时,是站在税法的角度。税法不认可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这260万元(因为减值准备减少了会计利润,但税法不认,所以要加回来)。这里加上260万元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到税法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目的不同。 综上,这两个计算虽然都涉及到260万元,但在不同的计算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8
收藏 0
万人模考涉税实务主观题AI阅卷子多久能出来分,等的还是过后给分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0:3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提交试卷后页面就会提示,正在判分,可以点击查看成绩,查看得分情况。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收藏 0
冲刺8套卷卷三23题,答案为什么不是B啊,电子烟不是从价计征吗,进口应缴纳的消费税不是等于(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吗,难道这么计算消费税不对???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0:1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选A。虽然电子烟是从价计征消费税,但在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公式为: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而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所以计税依据里是包含消费税的。 你提到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这种算法不对,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需要把消费税包含进去。正确的计算过程是先通过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算出组成计税价格,再用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得到消费税税额。所以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答案选A。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8
收藏 0
冲刺8套卷卷三第9题,答案A应该是不对的吧
赵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20: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没问题的。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收藏 0
如图,选项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这更不能说明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甚至说这跟财务困难都没啥关系,为啥要选?选项A,债务重组这跟减值也没关系吧,选项D,合同发生亏损,这跟如果产品发生减值那么材料也按减值计提减值准备一个意思呀,这怎么不能说明发生减值了呢,虽然不能证明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郭锋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19:5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选项B 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期偿付利息和本金,这通常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一个明显表现。当债务人面临资金紧张、现金流不足等财务问题时,才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所以这是表明企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可以选的。 ###关于选项A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作出的让步,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不佳,债权人基于其财务困难而做出让步。这种让步会使得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回收金额减少,也就表明企业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因此该选项应选。 ###关于选项D 债务人某项合同发生亏损,不能说明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一项合同的亏损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市场波动、经营策略失误等,并不一定代表债务人整体的财务状况恶化到无法偿还债务的程度。而金融资产减值通常是与债务人的整体偿债能力相关的,所以该选项不能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不应选。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收藏 0
你好老师,这题的土地增值税具体怎么算呢?**的答案都不一样的
朴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18:52
#税务师#
应税收入:106300 万元(对应选项 B)。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及附加、加计扣除合计 61728.435 万元。增值额:44571.565 万元,增值率 72.2%,适用 40% 税率、5% 速算扣除系数。应纳税额:44571.565×40% - 61728.435×5% = 14742.21万元。
阅读 19
收藏 0
如图,按照预计的收入50*200*0.95=9500;实际消费的收入6000,这里除以1-5%是什么意思?5%是预计的 跟6000也没啥关系
周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18:5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这里的5%是预计不会被消费的部分,与实际消费的6000元没有直接关系。解释如下:1.储值卡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会计准则,企业销售储值卡时,不能一次性确认全部收入,而应根据客户实际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历史经验预估未被消费的部分(即客户可能不会使用的金额),这部分不能确认为收入计算逻辑:-预计客户不会消费的部分是5%,因此实际可确认的收入应为储值卡总金额的95%(1-5%)。-企业销售储值卡时,收到的款项是含税的,因此需要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实际消费金额6000元是客户已经使用的部分,这部分金额是含税的,需要除以(1+13%)来计算不含税收入。3.公式解释:-预计收入=50×200×95%=9500(这是企业预计客户会消费的部分,不含税)。-实际收入=6000÷(1+13%)=5309.73(这是客户实际消费的金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除以(1-5%)是为了根据历史经验预估客户会消费的部分,而除以(1+13%)是为了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
收藏 1
(税二的耕地占用税)这道题的E选项为什么是错的,答案的原话是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毁损耕地、占用时依法纳税。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申请退税。感觉E选项只是没有说的那么全,也不至于错呀
范老师
|
提问时间:10/27 18:3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已经勘误过了 原文为:E.企业压占损毁耕地,自认定损毁之日起2年内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可申请退税 答案: AB【解析】选项C,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选项D,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选项E,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改为:E.企业压占损毁耕地,自认定损毁之日起3年内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可申请退税 答案: ABE【解析】选项C,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选项D,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3
收藏 0
上一页
1
2
3
4
5
6
...
500
下一页
速问速答
没有找到问题?直接来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