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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 原告撤诉后,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什么行政诉讼就不行,刑事诉讼可以么?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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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如果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撤诉或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则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撤诉后,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以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这是为了防止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保障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终局性。 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说法并不适用。刑事诉讼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而非个人。如果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撤回或终止,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公诉机关可以继续依法追诉,不受撤诉限制。因此,刑事诉讼不存在“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 总结来说,民事诉讼允许再次起诉,行政诉讼不允许,刑事诉讼则由国家公诉机关决定是否继续追诉。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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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一项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属于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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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以一项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属于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因为组合方式是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三种方式中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复合金融工具结合了债务和权益特征,比如可转换债券可分解为普通债券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普通债券部分类似金融负债,有固定收益和偿还本金的要求;股票期权部分类似权益工具,赋予持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用这种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相当于同时运用了类似以金融负债(债务部分)和权益工具(权益部分)来清偿债务,是多种方式的组合,所以属于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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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项为什么不是来源于境内所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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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结合所得的性质和支付方的归属进行判断。对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外通过网上指导获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培训所得(A选项),虽然支付方是境内机构,但该所得的取得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无直接关联,因为实际劳务是在境外完成的。因此,该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常是指因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出租财产、许可特许权使用、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等取得的所得。A选项中,非居民个人并未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因此不符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条件。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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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不是次月扣吗,这个为什么*五个月的?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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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1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从购买次月开始扣除的。 根据政策规定,8月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从9月开始申报扣除,当年可以扣除的月份为9月至12月,共4个月。但题目中提到“8月起购买”,且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扣除额(每月200元)计入,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8月的工资中已经预扣了当月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并在当月的个税计算中予以扣除。 因此,计算时乘以5个月是合理的,包括8月当月和9月至12月的4个月。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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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个月的工资用综合税率表,还不是月度税率表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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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1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用的是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使用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的级次、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与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样。并且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时应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而非居民个人才使用月度税率表。甲律师作为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所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综合税率表。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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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台,一次性支付三年不含税租赁费24万元,租赁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该企业2024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租赁费是( )万元。 A. 6 B. 4 C. 24 D. 8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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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次性支付三年不含税租赁费24万元,租赁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根据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应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024年租赁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共6个月,占整个租赁期(36个月)的1/6。因此,202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租赁费为: 24÷3÷2=4(万元)。 答案是B.4。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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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下列各项中,应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的有( )。A. 应收债务人的利息 B. 增值税销项税额 C. 赊销商品的价款 D. 应收取的代垫运杂费 E.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的债权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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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一般是交易价格减去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即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现金折扣。 本题答案选BCD。解释如下: -选项B:增值税销项税额是销售商品时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属于应收账款的一部分,应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选项C:赊销商品的价款是销售商品应收取的款项,是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的主要组成部分。 -选项D:应收取的代垫运杂费是企业为购买方垫付的费用,也应计入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而选项A,应收债务人的利息通常是在后续期间根据约定计算确认的,不属于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选项E,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的债权,应按其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并非直接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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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选项c我有疑问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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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C“当期回购的普通股”会影响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回购普通股会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从而减少分母的加权平均数,导致每股收益上升。 4.因此,当期回购的普通股需要在计算中考虑其时间权重,调整加权平均股数。 5.如果回购发生在报告年度中间,需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其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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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加上资产溢余收入?以收入为依据包括哪些收入?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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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该非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溢余收入20万元需要被纳入收入总额,是因为核定征收是以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而资产溢余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范畴,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以收入为依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通常包括以下收入: 1.日常的营业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 3.租金收入; 4.利息收入; 5.股息红利收入; 6.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收入。 因此,资产溢余收入20万元属于应税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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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怎样交个税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怎样交个税 ?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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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3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居民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其个税处理如下: 1.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若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政策,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统一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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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问中简易计税方法不用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能不能开专票呢?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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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2:5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装卸搬运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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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必刷550 242题,为什么折旧不能全额确认损益?还要乘以60%?老师可以写一下分录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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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5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来计算的,它是一种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的方法。当固定资产用于生产产品时,其折旧计入制造费用,而产品销售后,这部分折旧就会从制造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损益。 在题目中,2024年生产的产品只有60%对外销售,这意味着只有60%的折旧会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影响当期损益。剩余的40%的折旧仍然留在存货中,不会在当年影响损益,而是会在未来产品销售时体现。因此,折旧对损益的影响是折旧额乘以当年销售的比例,即6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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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必刷550税2,第358题,保险费不要考虑印花税吗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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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运输合同只包括运输费用,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保险费都是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因此,该合同中的保险费0.2万元不需要考虑缴纳印花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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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的答案为什么会是50/(1-10%)✘10%+100/(1-5%)✘5%=10.82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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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采用“50÷(1-10%)×10%+100÷(1-5%)×5%=10.82”来计算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息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因为要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协定明确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分别为10%、5%。这里分回的股息是净所得,也就是税后金额,所以要先还原成税前所得,再乘以对应的税率。计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10%税率,即50÷(1-10%)×10%;计算取得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5%税率,即100÷(1-5%)×5%。最后将两者相加,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0.82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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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题不需要考虑发型的和回购的吗?咋计算呢?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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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1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考虑。计算市净率时,每股净资产的分母是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这是一个时间点数,不用考虑时间权数。 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已知2×21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为600万元,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120万股,所以每股净资产=600÷120=5(元/股)。 又已知2×21年12月31日的每股市价为30元,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30÷5=6。 综上,某公司2×21年末的市净率为6。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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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时计算增值税,题目给出不含税价,计税依据需要包括消费税额吗?具体就是这道题为什么不算上消费税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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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将消费税额计入计税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独立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额包含在销售额中,但增值税的计算并不因此重复计算消费税。 具体解释如下: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是流转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不含税的销售价格。题目中已明确给出“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因此直接以80万元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2.消费税的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额已经包含在销售额中。在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再将消费税额单独加回,因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额,而消费税的税额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对于白酒类商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0.3万元的包装物押金也应计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该酒厂销售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为: (80+0.3)×13%=10.439(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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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关无正当理由无予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管也可以直接受理或提审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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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对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提审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下级机关不作为而影响纳税人权益。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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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临考模拟试卷三综合分析题第1题第74问。在计算会计利润中已经将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300万元减掉了,为什么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又减了一次300。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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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次减去300万元,是因为这300万元是由当地市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会计利润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这部分不征税的财政资金调减出去,避免重复计税,以准确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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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是合伙人也必须签书面协议吗?那为什么合伙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呢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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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应当书面订立。 《民法典》中的 合伙合同,无需书面订立,是非要式的。 一个是商事合伙,一个是民事合伙。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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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应为2520 元才对吧? 赵某每月工资、薪金为7000元。2025年1月,赵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此时距离其正式退休时间还有3年。赵某当月取得的内部退养补贴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760 B.3890 C.8990 D.8930 【解析】90000÷36+7000-5000=4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应纳税额=(7000+90000-5000)×10%-210=8990(元)。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缴纳的税款=(7000-5000)×3%=60(元)。故赵某内部退养补贴收入应缴纳的税款=8990-60=8930(元)。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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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9:4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选D。本题计算赵某内部退养补贴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求数值。根据公式,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全额÷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即90000÷36+7000-5000=4500元。 第二步,查税率。查找月度税率表,45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这里用的是月度税率表,不是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所以不是你提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和扣除数。 第三步,算税额。应纳税额=(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全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即(7000+90000-5000)×10%-210=8990元。但题目只让计算补贴需要缴纳的个税,8990元是补贴和工资一起一共要交的税,所以要减去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缴纳的税款(7000-5000)×3%=60元,得到赵某内部退养补贴收入应缴纳的税款为8990-60=8930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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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我是这么计算的:因为出资没到位,导致借款80万,所以借款的80万在这10个月期间的利息都是不让扣的:计算如下:80*0.09*4/12+40*0.09*6/12=4.2,请问我的计算对吗?为什么跟答案计算的结果不一样呢?图中为什么要用0.09-0.07呢,在这个期间的利息都是不能扣的,所以应该按9%算吧?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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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9:2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二是因股东出资未到位导致的不得扣除利息。 对于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企业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利息,超过部分不能扣除,所以要用借款利率(9%)减去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来计算这部分不得扣除的利息,即80×(9%-7%)÷12×10=1.33万元。 对于因股东出资未到位导致的不得扣除利息,要根据不同时间段股东的出资情况来计算。在2024年3月1日-6月30日,股东未出资到位金额为200-120=80万元,此期间不得扣除的利息为80×7%÷12×4×(200-120)÷80=1.87万元;在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股东未出资到位金额为200-120-40=40万元,此期间不得扣除的利息为80×7%÷12×6×(200-120-40)÷80=1.4万元。 你只考虑了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且计算方式有误,同时没有考虑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所以计算结果与答案不同。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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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说是销项税?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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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9:1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预缴增值税和销项税是不同的概念。预缴增值税是在销售过程中按阶段性预估缴纳的税款,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异地项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情况需要预缴。而销项税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以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准,而不是以预缴的增值税金额为基础,这也说明预缴增值税不等同于销项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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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权益法下 投资方按照净利润分得的股息所得,需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时候确认所得,也就是在这个时点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那为什么又说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呢?是因为在权益法下被默认是上市公司吗?那这个权益所得 是属于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呢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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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9: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与是否采用权益法无关,也与是否为上市公司无关。 解释如下: 1.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法上的永久性差异,即这部分收入在会计上可能已经确认(如权益法下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在税法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在权益法下,投资方会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这部分会计上确认的收益属于投资损益,但税法上并不确认为应税所得。因此,虽然会计上确认了收益,但税法上不征税,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 3.永久性差异的定义: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些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但在税法上不确认,或者在税法上确认,但在会计上不确认,且这种差异不会在未来转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就是典型的永久性差异。 4.权益法与上市公司无关: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与是否为上市公司无关。 综上,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式无关。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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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5的业务不用在b市预缴吗?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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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9:1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需要在B市预缴增值税。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市(县、区)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B市)预缴增值税。甲公司出租的办公楼位于B市,属于跨市出租不动产,因此在收取租金时,应按照规定在B市预缴增值税。 具体计算时,甲公司应以租金收入为基础,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向B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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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问,抵额和抵免限额,分别啥时用,因为这个是子公司免税吗?其他抵免限额是持股20%以上股息红利用限额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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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8: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企业承接外国勘察设计项目的案例中,方案三涉及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取得股息性质的所得。抵免税额和抵免限额的使用逻辑如下: 1.抵免税额:是指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税额。方案三中,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均属于抵免税额。例如,子公司利润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分配股息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均可以作为抵免税额进行抵免。 2.抵免限额: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已缴税额的上限。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 \text{抵免限额}=\text{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times\text{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 $$ 如果实际抵免税额小于或等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如果实际抵免税额大于抵免限额,超出部分不能抵免。 3.子公司是否免税:子公司本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是免税的。我国居民企业通过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果符合股息所得的条件,可以享受间接抵免政策,但前提是子公司已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持股比例与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与持股比例无关,而是根据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只有在计算股息红利的间接负担税额时,才需要考虑持股比例。 5.其他抵免限额:对于股息、红利以外的所得(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抵免限额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需根据具体所得类型和税收协定确定。 总结:方案三中,抵免税额是企业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税额,抵免限额是根据我国税法计算的上限。子公司本身不免税,但其缴纳的税额可以作为抵免税额进行抵免。股息红利的抵免限额计算与持股比例无关,而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25%的税率确定。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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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最后一问,为什么不是减抵免限额,(1000-400-200)×25%=100.而是减112,懵,谢谢老师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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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8: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方案三抵免税额后实际税后利润时,应减去的是可抵免税额而非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是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按规定可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在本题方案三中,可抵免税额的计算为:就子公司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部分及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400-200)×20%+(1000-400-200)×(1-20%)×10%=112万元。而抵免限额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允许抵免的最高额度。 所以,抵免税额后方案三的实际税后利润应是用项目利润减去可抵免税额,即(1000-400-200)-112=288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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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契税征收的最新政策。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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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8:2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政策适用于买家购买的是其家庭唯一住房,而非卖家家庭的唯一住房。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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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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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7:2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构成比例=(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等注明的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100% 通俗来说,就是将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除以当期所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总额,得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用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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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一下:①涉税服务法律,考试会遇到综合题有五个选项、但正确答案是一个这种情况吗?②法律做套卷分数始终在80多分,单选题得分比较高,多选因为怕选错没把握的都不敢选所以得分很低(也有选错的),综合题容易选错所以得分也不高。这种情况建议刷题还是听老师讲题?刷题建议刷套卷还是章节题?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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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7:1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涉税服务法律考试中,综合题的选项数量通常为5个,但正确答案数量根据题目要求而定,可能是1个、2个或更多。因此,考试中确实可能出现综合题有5个选项但正确答案只有1个的情况。 2.针对目前的学习情况,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优先听课讲题:多选题和综合题的得分低,说明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不足。建议先通过听课理清知识逻辑,掌握解题思路,尤其是多选题的判断技巧和综合题的分析方法。 -结合刷题巩固:在理解基础上,建议以章节题为主进行刷题,逐个知识点突破,确保基础扎实。章节题能帮助你精准定位薄弱环节,避免盲目刷套卷。 -逐步过渡到套卷:当章节题掌握较好后,再通过套卷模拟考试环境,提升综合运用能力。 -注意多选题策略:多选题不要因害怕选错而放弃,要根据题目关键词和选项逻辑判断,合理排除错误选项,提高得分率。 通过听课+刷题结合的方式,逐步提升对多选题和综合题的把握,成绩会有明显提高。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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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再计算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案用公式:增量留抵税额乘进项构成比例乘100%,为什么不是乘60%呢?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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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07:1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理解有误,若企业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而不是乘以6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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