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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02 09:10:23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三: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鉴于上述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第二阶段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人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定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胁磕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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