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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地理标志的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6/02 10:12:05 字体:

【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的。

(5)未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来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误导公众的,仍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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