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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知识点:房产税的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08/14 16:02:3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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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菅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筒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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