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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减免: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时营运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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