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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编辑: 2013/12/25 16:59: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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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备考,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备考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预祝您取得好成绩!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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