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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小视频】候永斌老师带你了解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权利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1/12/22 19:19:00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起来简单吗?找对方法就简单!死记硬背不是好方法,要一点点积累!用2分钟钟跟着侯永斌老师一起学经济法考点——合同权利转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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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②因债权目的的达成须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之债权;(如抚养请求权)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合同约定了竞业禁止)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2)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从权利的归属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抵销权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减价请求权)

(2)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5.费用承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老师介绍

侯永斌

会计考试辅导界资深老司机,多年从事会计研究和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应试指南》、《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救命稻草》主编。

授课风格

文学造诣极高,腹有诗书气自华,出口成诗。讲课戏份十足,各种表格、思维导图信手拈来,小故事、小段子更是频频爆出,听课就像听相声,根本停不下来!最关键的是笑着笑着就记住了知识点!

亲爱的中级会计考生们,不论你们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你都要坚信你是最棒的,当你坚持到走进考场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成功了一半!加油吧,准中级会计师们!

老师寄语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学习变得充满乐趣!

主讲班次 

>高效实验班

>尊享无忧班

经济法是记忆学科,如果你不知道背题技巧,快来和侯永斌老师一起学经济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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