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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完胜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8/20 16:10:36 字体: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诉讼时效”案例题。

案例分析:2013年6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5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1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013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7月27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8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2013年10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遂丙于2013年10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股东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截止至2013年10月15日,已经超过了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但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并且2013年10月16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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