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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03.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4 10:30: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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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远期票据才需要承兑,而汇票等因为是即付,所以要从出票算起。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述3、4点是连在一起的,即追完一个,付款的人变成了持票人,他再对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不超过3个月

  但是上述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因为票人适用于第1.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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