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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股东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暖 2021/12/17 09:34:31 字体:

没有行动的承诺,不过是一席空话!以下由正保会计网校教务团队整理的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快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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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股东诉讼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D.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面所述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题目主要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请求监事会;如果是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请求董事会,属于考试中高频考点,建议同学们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专业团队整理、出题,旨在为考生打好基础,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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