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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1 16:04: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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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提示: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质押合同的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提示: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权的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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