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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提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13 16:24: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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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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