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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析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2.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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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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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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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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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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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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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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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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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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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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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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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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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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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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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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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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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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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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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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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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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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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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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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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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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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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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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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