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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里替考、作弊属于犯罪!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2/08/25 15:41:44 字体: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各位考生知道2019年9月4日施行了一个新的规定吗?一起来看一看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手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会考试替考、作弊属于犯罪!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一、政策划重点
1、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2)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3)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4)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5)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6)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3、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

(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2)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3)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4、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5、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提供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明确了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8、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2)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1、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严重违纪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

2、严重违纪及作弊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

3、凡是考试中作弊严重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4、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除按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请考生实时关注当地疫情,请以当地注协最新公布的消息为准。正保会计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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