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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11:28:23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以下7个事项,否则汇票无效: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需要注意的是,如上所述,银行汇票上存在三个金额: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结余金额。其中,实际结算金额是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应根据该条规定来确定这三个事项。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记载付款日期,其可以选择的形式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例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5)记载无效事项。如有此类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

(6)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不仅该记载无效,而且出票行为也无效。

3.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义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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