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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3 17:20: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35项)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3.对一次收入较多的,比照全年一次奖金方法。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十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二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二十五)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二十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如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七)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三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十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十二)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三十三)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换算方法。

  (三十四)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区分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和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十五)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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