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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变卖后的清偿顺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4 09:01: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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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抵押财产变卖后的清偿顺序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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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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