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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14 21:33:38  字体: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要判断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该许可是可明确区分的,即客户能够从该许可单独使用中获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许可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那么它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反之,则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与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一起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当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还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一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是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是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是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是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是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是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例如,企业向客户授予软件使用许可,同时提供软件的更新服务。软件使用许可和更新服务如果可明确区分,应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若更新服务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软件使用许可如果在交付时客户就取得了控制权,应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

总之,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准确判断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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