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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虚假陈述行为(2022.07.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2/07/14 10:17: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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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属于有过错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为由主张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予支持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但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以认定没有过错 

D、保荐机构有权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选项C错误;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

【点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表示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都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原告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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