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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易混知识点: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5/09/17 14:52: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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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为你整理好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易混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考前一定要弄清楚!

易错易混知识点

知识点4: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1

经典例题

1.【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为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无须经乙、丙、丁同意;所以选项A正确。(2)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乙、丙、丁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B错误。(3)民法典第305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戊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丙是分期付款,戊的付款条件优于丙,故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4)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若甲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D错误。

2.【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分别持1/3份额。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铺实木地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实木地板

B.因甲、乙所占份额合计为2/3,故甲、乙可以铺实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之上铺实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实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甲、乙同意,份额达到了2/3,因此可以将该房屋铺上实木地板(进行重大修缮)。

3.【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B.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

C.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D.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选项A错误。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选项E中没有说明是“按份共有”,所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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