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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25 15:01:30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7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基础备考阶段,祝大家学习愉快!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

知识点: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除此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结合第四章一起复习。

1.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

(2)掌握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先工商,后税务,30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2)特殊情况下,15日: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熟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相关链接: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各章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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